问题:在建工程试运营收入会计和税法无差异处理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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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起在建工程试运营收入,人们马上想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对其进行纳税调整。能否找到一种既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又不违背税法相关规定的处理方法?本文通过案例简要介绍如下。 案? 例 某工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建工程试运转取得产品100件,该产品成本80000元,销售后取得不含税价款100000元。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1604 在建工程”规定,在建工程进行负荷联合试车发生的费用,借记本科目(待摊支出),贷记“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试车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或转为库存商品的,借记“银行存款”、“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待摊支出)。 《小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主要账务处理和财务报表》“1604 在建工程”规定,在建工程在试运转过程中发生的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形成的产品或者副产品对外销售或转为库存商品的,借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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