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应收利息逾期三个月应如何纳税调整?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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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2006年3月8日,某市地税局稽查局在对某银行2005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对该行第四季度的利息收入确认情况提出了不同意见。 一、截至2005年12月20日(第四季度的结息日),银行贷出的贷款由于本金已经超过归还期限90天未能收回而作为非应计贷款的金额达6200万元,因此需将2005年第四季度这部分非应计贷款的应收未收利息124万元作为表外核算,不需计入当年的应税收入。而地税局稽查局却认为仍应将这124万元的应收未收利息作为表内利息核算,确认当期利息收入。只有当这部分利息收入至2006年3月20日(利息逾期90天)而没有收回时,才可以再冲减2006年第一季度(利息计算期间为2004年12月21日~2005年3月20日)的利息收入。因此要核增该行利息收入124万元,补缴营业税372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604元,补缴教育附加费1116元,核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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