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新《税收征管法》关于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的有关规定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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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税收征管法》共六章九十四条,其中涉及加强和完善税务机关执法手段,防范和打击税收违法行为的条款约占一半。有6项条款涉及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使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适用范围更广,更灵活有效。 ? 1.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这一条规定允许税务机关当场作出扣押商品、货物决定,与原法比,扩大了执法对象,原法第二十五条是对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新法对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都可以来取。同时该条款执法程序简单,责令缴纳,如不缴纳,税务机关就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额的商品、货物。 2.第三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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