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现金被抢的损失能否在企业税前扣除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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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公司财务人员从银行支取现金后返回公司途中,遭到两名歹徒抢劫,被抢走现金28万余元。虽然案发后省、市、县三级公安部门联合开展侦查,但案子目前尚未侦破。请问由于现金被抢造成的损失,能否作为财产损失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果可以,我公司应如何办理? 回复:《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规定:企业在所得税前允许扣除的财产损失,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纳税所得有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存货、投资(包括委托贷款、委托理财)、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商誉)和其他资产所发生的损失。你公司现金被抢造成的损失属于税前财产损失扣除范围,能够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按照规定,企业申报的财产损失分为自行申报扣除财产损失和经审批扣除财产损失。其中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资产发生的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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