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外国银行分行对总行管理费的摊列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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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务概述 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外国银行分行,可以摊列与其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总行管理费,但应仅限于其总行用于分行经营管理的费用;摊列总行管理费时,应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行管理费汇集范围、总额及分摊标准或方法等资料,并附有注册会计师的查证报告。同一家外国银行在我国不同地区设立的分行,其分摊总行管理费的标准或方法应一致,且方法或标准一经确定,没有特殊原因,不得随意变动。 凡外国银行分行由其总行的关联银行代为履行管理职能的,由总行出具证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外国银行分行可摊列履行总行管理职能的关联银行管理费,但该分行不得再以任何形式重复摊列其总行的管理费。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银行分行摊列总行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申请审批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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