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境外劳务费用不予征税确认证明》(售付汇证明)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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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务概述 我国境内机构在办理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购付汇手续时,除须向外汇指定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提交原有关法规文件规定的相关凭证外,还须提交税务机关开具的该项收入的完税证明、税票或免税文件等税务凭证。 《境外劳务费用不予征税确认证明》适用范围:发生在我国境外的各种劳务费、服务费、佣金费、手续费,如广告费、维修费、设计费、咨询费、代理费、培训费等,按照我国现行税法规定不征税。 二、法律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372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开具税务凭证申请表》,1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2.发票或境外机构付汇要求文书复印件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付汇前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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