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按照税收协定和税法有关规定不予征税、免税证明单(售付汇证明)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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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务概述 我国境内机构在办理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购付汇手续时,除须向外汇指定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提交原有关法规文件规定的相关凭证外,还须提交税务机关开具的该项收入的完税证明、税票或免税文件等税务凭证。 《按照税收协定和税法有关规定不予征税、免税证明单》适用范围:按照国际税收协定和税法有关规定不予征税或免税的项目收入,如外国企业直接在我国境内提供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但按照国际税收协定可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等。 二、法律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372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开具税务凭证申请表》,1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税务机关相关免税文件复印件 2.合同、协议或其他能够证明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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