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非正常户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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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第十六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第六十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二、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三、根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规定,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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