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零税率适用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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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 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五、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可以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贵企业内外销业务进项税额无法划分情形,由于业务复杂,经电话沟通,需要向业务处室提交工单,待获得答复后电话告知。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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