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个税疑问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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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文件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文件第十一条规定,所称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portal/)——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欢迎您再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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