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临时经营核定征收个税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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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文件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关于临时税务登记问题。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应办而未办营业执照,但发生纳税义务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第五条规定,本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3.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以是否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作为划分标准。凡办理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为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都可以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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