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继续教育减征个税的问题 (已解决)
最佳答案:(点击查看完整答案)
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问答》第二点第十八条规定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请参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人社部发〔2017〕68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三章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应当填报教育起止时间、教育阶段等信息;接受技能人员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填报证书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批准)时间等信息。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职业资格相关证书等资料。 如有疑问,欢迎致电12366,我们将竭诚为

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