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纳税人对扣缴义务人扣缴的税额有异议,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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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您对税务机关征税行为不服可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具体受理条件建议参看下列文件规定。 文件依据: 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规定:“第十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一)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 ……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原因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的计算应当扣除被耽误时间。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对本规则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不服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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