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法律顾问差旅费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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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 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你司实际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律师差旅费,如由你司负担,应凭真实、有效、合法的凭证列支。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的差旅费证明材料。对与出差相关的伙食费、公杂费(含市内交通费、通讯费等)在限额规定范围内凭合法凭证实报实销的,可在税前据实扣除,超过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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