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提供跨境零税率应税服务,逾期未申报免抵退,是按免税处理吗?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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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九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却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如果在申报退(免)税截止期限前已确定要实行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可在确定免税的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按前款规定的手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税”,免税申报是有时间期限,为次年5月的纳税申报期内。 根据《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一条第七款规定“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除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货物劳务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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