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个人抬头的通讯费发票能否在税前列支?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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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检查人员对所管辖的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检查,在查到老王公司时,提出老王公司近3年账上列支了“个人抬头”的通讯费发票,这部分发票属于不合规发票,不得税前扣除需纳税调增补交企业所得税。 这个问题归根结底在税前扣除凭证上,根据2018年第28号文件规定,税前扣除凭证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内部凭证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外部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通讯费发票显然是外部凭证,抬头为个人,属于不合规的外部凭证,不得税前扣除。这是我们大部分人的思维观点。 这里面我们有一个关键点没搞清,或者说首先陷入一个圈,以至于得出的结论跑偏,我们首先往往关注这个通讯费发是个人抬头属于不合规的税前扣除凭证。但没想过什么时候企业需要外部凭证才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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