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错误异议申诉之大学生实习“工资”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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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张是一名在校大学生,2019年7月和8月在A公司实习,取得收入,A公司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020年4月,小张通过个人所得税APP收入明细模块查询到其在2019年在A公司取得的2笔收入分别为3400元和2520元,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税,适用20%预缴率,预缴了864元税款。小张认为自己在A公司实习,属于A公司员工,应按照“工资薪金”进行扣缴,自己可能多负担了个税,于是便在APP中发起了异议申诉。 税务人员收到个人异议申诉信息风险任务,立即与A公司和小张进行电话核实,据了解小张与A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其取得的收入属于劳务报酬。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均属于综合所得,虽然二者在预缴环节采用的计税方法不同,但在年度汇算中均按综合所得统一的适用税率计算。由于大学生小张2019年度仅取得该笔收入且不超过6万元,可按简易申报直接申请全额退税。 税务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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