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加计抵减政策兼申报填表规则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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雁言税语按:3月2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袂发布《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鉴于该抵减政策填报步骤复杂性,笔者对其具体规则事项做出进一步整理说明。该篇表格规则得到了蔡桂如老师指点,笔者在此表示最诚挚感谢。 一、加计抵减政策 加计抵减政策: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该类型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该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需要提出注意的是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必须是一般纳税人。 适用时间是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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