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收购发票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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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福建省增值税普通发票(收购)使用规定》第九条第二款是对收购对象的界定,即仅限于未领取营业执照或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如销售方是曾办理过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目前已注销的以及现任其他企业股东或法人的自然人,自行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可向其开具收购发票。如销售方已领取营业执照或办理税务登记的,不可向其开具收购发票,与其营业范围无直接联系。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增值税普通发票(收购)使用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规定:“第九条 收购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 (二)“销售方”的“名称” 栏填写销售方的姓名,仅限于未领取营业执照或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由收购单位确认并承担责任;“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销售方的身份证(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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