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是否可按法院判决金额调整资产估价?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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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制冷公司1998年为我公司兴建一条热网管线,次年投入使用,我公司估价入账。由于此工程发生纠纷,一直持续到现在,制冷公司一直未给我公司开具发票。2008年7月份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我公司支付了工程欠款及逾期利息100万元。制冷公司至今未给我公司开发票,估计未来也很难开具发票。请问由于制冷公司未开具发票,我们可以按法院判决金额调整资产估价吗?这是有关固定资产估价入帐和对已提折旧调整的税务处理问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079号)中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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