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12月1日起实施,不得强制换照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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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3日,全面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对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改革进行动员部署,进一步明确工作任务和要求,确保12月1日起在全国全面实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国务院法制办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2016年12月1日起,全国正式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为顺利实施这项改革,工商总局、税务总局确定黑龙江、上海、福建、湖北4省(市)为试点地区。4个试点地区自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新开业个体工商户发放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其他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5个计划单列市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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