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出差补贴个税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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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规定,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收入,不予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上述差旅费津贴是指按照或参照《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厦财行[2014]25号)规定的限额发放的伙食费、公杂费(含市内交通费、通讯费等)。 注:我市财政部门对上述费用出台更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三、采取以有效凭证实报实销方式报销伙食费及公杂费的,其另外取得的差旅费津贴,以及超过上述文件规定限额发放的部分必须并入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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