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股权转让个税咨询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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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尽管注册资金尚未实际到资,但乙股东仍拥有对公司的权益,乙股东将股权转让给甲股东的情形仍为股权转让,应按股权转让所得有关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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