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的三项“工资附加费”应当如何税前扣除?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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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是一企业的财务人员,2006年底,受朋友委托,帮忙做着一家服装厂的财务。服装厂的性质为个人独资企业,是我朋友投资办的。2007年2月份,我在帮他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时,发现企业全年平均在职职工为14人(不包括我朋友本人),企业实际计提工资总额308800元,也就是说企业的计税工资总额超标40000元;同时发现,企业原任会计按照工资总额的14%、2%以及1.5%计提职工福利费43232元、职工工会经费6176元、职工教育经费4632元。因为三项“工资附加费”计提标准并未超标,因而,我只将超标40000元的工资总额以及对应的“工资附加费”计47000万元[40000×(1+14%+2%+1.5%)]调增为应纳税所得,然后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今年5月份,地方税务机关的稽查人员在对服装厂进行查检时,发现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经费、职工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只有1598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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