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中国-卢森堡双边税收协定第十三条财产收益的适用性咨询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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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转办至相关部门,答复内容如下: 一、根据中卢双边税收协定第十三条第六款规定,“转让第一款至第五款所述财产以外的其他财产取得的受益,应仅在转让者为其居民的缔约国征税。”若转让方为卢森堡税收居民,且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该笔转让股票取得的收益应仅在卢森堡纳税。 二、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采取“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非居民纳税人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可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自行享受协定待遇,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35号公告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并接受税务机关后续管理。针对财产收益条款享受协定待遇,应准备以下资料:(1)《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2)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开具的有效年度内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3)与取得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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