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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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第二条的规定,个人应在资金账户留足资金,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应依法划扣税款,对个人资金账户暂无资金或资金不足的,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应当及时通知个人补足资金,并划扣税款。 建议,将应缴纳的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税款存入个人资金账户,由证券公司划扣税款。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宁波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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