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个体纳税等级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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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 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第一条规定:“ 《信用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已办理税务登记(含“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临时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独立核算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 查账征收是指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因此,个体工商户不适用《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没有纳税信用等级。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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