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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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转办至相关部门,答复内容如下: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投资者应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者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并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抄送投资者。具体可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相关规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西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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