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三十七)项规定的理解与解读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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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转办至相关部门,答复内容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第三条规定,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三十七)项规定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情形。 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西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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