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相关问题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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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您的提问收悉。现针对您的提问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的附件1《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第十二条,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包括参与兴办),年度终了时,应汇总从所有企业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据此确定适用税率并计算缴纳应纳税款。 感谢您的咨询!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上海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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