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自然人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收到的股息红利纳税地点在哪里?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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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税函〔2001〕84号规定:“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九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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