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纳税的问题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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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如果是未按规定备案的创投企业则不符合财税〔2019〕8号规定创投企业的定义,不能适用该文件关于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如您所述未按规定备案的创投企业为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则按一般合伙企业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即其生产经营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自然人合伙人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规定;“一、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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