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企业所得税年报申报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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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建议您核实企业实际情况,企业正常存续期间,如企业所得税在原地税已核销的,原地税机关承担的税费征收正常由合并后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可在安徽省电子税务局办理,如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年报的,需至办税服务大厅补充办理。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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