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其他活动如何理解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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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财税〔2011〕50号中规定的“营销活动”范围,还包括“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的情形。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对财税〔2011〕50号中第二条规定中第1、2项内容进行了修改。 建议您核实企业业务内容,在营销活动中属于财税〔2011〕50号规定的第一条规定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属于财政部 税务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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