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退役军人从事自主创业优惠政策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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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税〔2019〕21号规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享受相关优惠,您的企业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的不能享受此项优惠。 如公司法人是退役士兵,且与公司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按照皖财税法〔2019〕182号规定: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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