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合伙企业利息收入单独分配至个人合伙人的范围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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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12366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二、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三、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六款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 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国债利息,是指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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