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对未履行扣缴税款义务的处罚裁量如何把握? (已解决)
最佳答案:(点击查看完整答案)
对行政相对人作出补扣补缴税款决定后,不宜一律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罚,要看行政相对人是不是由法律和行政法规确定的扣缴义务人,且已过法定扣缴期限。 中南区域的扣缴义务人处罚裁量基准调整 前不久,广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深圳六省(区)一市税务局联合发布《中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进行细化量化,涉及7类58项税务违法行为,进一步推进区域间税务执法标准统一。 笔者注意到,其中一项变化是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情形进行处罚的基准,对“配合税务机关追缴税款的”最轻情节,对行政相对人处以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即对于存在“应扣未扣”情形的扣缴义务人,不免除行政处罚。相对于之前有的地方对

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