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免征企业所得税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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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2018年了,各位纳税人开始逐步进行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从2018年1月15日起就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容易忽略的问题与大家讨论。再次将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免征企业所得税有关事项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一、基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作为免税收入,免缴企业所得税。 简而言之,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免征企业所得税。 注意: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也就是说,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二、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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