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专项附加扣除是否可以适用于经营所得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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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讨论——王波在海马公司任职财务总监,同时自己开了三个个人独资企业,他在海马公司领工资时已经享受了基本减除费用和专项附加扣除,问题1:这三个个人独资企业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是否可以再各扣6万?问题2:这三个个人独资企业是否还可以再各扣一次专项附加扣除? 由于王波已经在海马公司任职财务总监,有综合所得。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由于王波已经有了综合所得,他不能再从其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取得经营所得中再一次减除费用6万元和专项附加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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