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个体工商户计算个税时能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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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 我是一家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请问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能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大成方略: 《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九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六条第(五)项规定,经营所得,是指: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第十五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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