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个税中的“年底”到底指12月31号还是1年?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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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看了一篇《“期限超过一年” 还是“纳税年度终了”必须缴个税》文章,该文讲述了股东借款年底未还是否视同股息红利分配问题,年底到底是12月31号还是1年(12月)?并得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年底指12月31号,其余的为年底为1年的结论,笔者对此不敢苟同。 笔者的观点:财税〔2003〕158号(以下简称158号文)中的年底为1年(12月),理由如下: 158号文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第三十五条第四款对年底进行解释:“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改款中的主体明确为个人投资者,也就是说只要是个人投资者都适用,不需要区分是否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其实同一政策而言,其执行口径也应该一致。实务中大多数税务机关也是这样掌握的, 需要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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