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借款利息税前扣除疑难问题解答(各地14个汇编)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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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及个人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在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允许扣除。由于各金融企业的浮动利率不一致,在计算利息扣除时如何掌握? 答:首先该问题不但是向个人借款时存在,向其他非金融企业借款的时候也存在该问题,因此应当增加“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目前全国各省对该问题规定不一: (1)天津市国地税、河北地税规定:只能在基准利率内扣除。 (2)上海市税务局规定:在总局没有规定之前,实际发生的利息支出,只要不超过司法部门的上限,均可以扣除。 (3)大连国地税规定:如果该企业既向金融机构借款,也向非金融企业或个人借款,就按照该金融机构的利率,如果全部都是向非金融机构或个人借款,则按照基准利率扣除。 (4)河南地税局规定:按照该企业开户行的利率扣除。 (5)浙江国地税规定:12%+实际取得贷款的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包括浮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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