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企业外部董事借款不归造成的损失可否税前扣除?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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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外部董事从公司无偿借款,到年末未归还,这种外部董事从企业借款不归还的情形能否确认坏账申报税前扣除? 答:《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财政部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应收款项管理制度的通知》(财企〔2002〕513号)规定,企业坏账损失视不同情况按照以下方法确认: (四)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具有企业依法催收磋商记录,并且能够确认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在扣除应付该债务人的各种款项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坏账损失; (五)逾期3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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