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如何理解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有关“先分后税”问题?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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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内容: 对于财税[2008]159号文件中提到的“先分后税”问题,否可以理解为“不分不税”,即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收到被投资单位分回的投资收益、股权转让收益等,不向其合伙人做分配,而是留存在合伙制基金中,在合伙人没有实际分得这部分投资收益或者转让收益是,是否该基金的合伙人不发生纳税义务?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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