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企业分立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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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关于企业分立一般性税务处理的相关规定,“(五)企业分立,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1. 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2. 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3. 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4. 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5. 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上述案例中,A公司应按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股东——德国甲企业取得的分立对价,应作为从A公司取得的对价,应视同分配股利缴纳预提企业所得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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