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明星代言是否按照劳务报酬缴纳个税?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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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2014年4月,河北省廊坊市开发区某外商独资企业与韩国女演员全智贤所在经纪公司签订广告代言活动,邀请全智贤为该企业产品代言,并由其经纪公司为所代言产品拍摄广告。该外商独资企业在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时,认为广告的拍摄地在韩国,其支付的价款属于境外劳务报酬,根据劳务发生地归属原则,在中国不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务人员仔细研究合同后发现,这份广告代言合同并非简单的广告劳务,合同内容不仅涉及广告拍摄,同时包含了经纪公司许可该外商投资企业在规定时间内使用签约明星个人肖像权及此次拍摄产品等内容,并为此规定了一系列的限制性条款,以保证其代言的专有性、独特性和排他性。合同一方面包含了经纪公司对企业提供的劳务,另一方面,还包括了代言明星肖像权的使用费。因此,对该笔广告劳务收入应合理划分劳务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税务机关与企业反复沟通谈判后,最终对该笔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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