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隐名股东—税收法定与实质课税的博弈(附张松老师点评) (已解决)
最佳答案:(点击查看完整答案)
? “真理是上帝手中破裂的镜子,每个人手里都拿了一块。”正如这句伊朗谚语所言,在涉税行政案件中,虽然法院是征纳纠纷的最终裁决方,但对于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可能存在的不同判断,有时不应简单以“黑白对错”做评价,而应将其视为两片碎镜,观察它们折射出的不同法益和价值,以及其中蕴含的博弈与协调规则。林某诉A市地税局对外税务分局的行政诉讼案件就体现了这一点。 ?? ? 隐名出资遇到矛盾的性质认定林某以隐名股东身份向某外商独资企业出资,并参与经营管理。后因纠纷,双方约定林某在获返本金,并额外获得30万美元后退出该企业,以上事实已在双方的民事判决书中得以确认。 ?? ? 针对上述交易,A市地税局对外税务分局经过检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林某额外获得款项为股权转让溢价收入,应缴纳相关税费。 ?? ? 林某不服此处理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辩称根据我国外资企业法相关规定,外资企业
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