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向境外支付商标使用费如何代扣增值税?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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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属于北京的外商独资企业,需要向境外支付商标使用费,按照合同规定每半年支付一次,会计上每月计提。上述业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按照会计计提时,还是每半年支付时? 答: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本办法适用于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向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境外单位和个人。 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第二条规定,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第(三)款文化创意服务规定,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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