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新准则下.关于企业自产商品用于本企业自己使用的帐务和税务处理?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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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新准则下.关于企业自产商品用于本企业自己使用的帐务和税务处理? 答:会计处理,新准则中没有相关的规定,仍按照财会字[1997]2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关于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销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复函财会字[1997]26号 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标志;企业不会由于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等而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营业利润。因此,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账。但按税收规定,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对外销售,并据以计算交纳各种税费。企业按规定计算交纳的各种税费,也构成由于使用该自产产品而发生支出的一部分,应按用途记入相关的科目。其具体会计处理方法如下: 1.自产自用的产品在移送使用时,应将该产品的成本按用途转入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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