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利息费用在项目结算时可否在税前扣除?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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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所开发的项目未在银行进行融资,现是与关联公司及投资人(自然人)签定了借款协议,由于都属于公司的关联往来,故经与关联人商量,此借款利息在项目竣工且房子售出60%以上再一次性支付利息费用,前期愿作为公司的周转金,请问这种情况税务在项目结算时可否在税前扣除?另外,关于个人借款的部份应交的人个所得税是按取得利息收入的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然后再按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吗? 答:《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扣除办法对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的原则之一是,权责发生制原则。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并且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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